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单位擅自变更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