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二)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变更后,未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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