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大型储油、储气罐等易燃易爆装置和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从事明火作业,必须事先报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明火作业手续,制定安全操作流程,专人现场监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