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城镇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时期严禁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