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城镇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时期严禁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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