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八)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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