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四条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乡消防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且无消防车通道的街道和大面积棚户区,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需要,修建或者完善消防供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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