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七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七条 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