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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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
第二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
第四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
第五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
第六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
第七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七条 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
第八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八条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
第十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
第十一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二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
第十三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零售经营选点、规划和管理有...
第十五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零售经营点应当向合法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并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零售经营许可证,按照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
第十七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十八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十九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第二十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供销合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