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