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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