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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