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供销合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