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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