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零售经营选点、规划和管理有关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零售经营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