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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