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