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九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