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使用单位不是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特种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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