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游乐场、公园、商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进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责任;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责任主体约定不明确的,由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使用管理责任。
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查验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检验合格证书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过期的,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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