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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