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无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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