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无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