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租赁汽车的管理,发现利用承租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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