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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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
第二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第三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第四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第六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
第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查缉、毒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以及对社区戒毒、社...
第八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第九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
第十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禁毒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依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教育纳入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
第十四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
第十五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网络、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刊登...
第十六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在本场所的显要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
第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港口和物流集散地等场所设立检查站,...
第十九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组织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或者重点区域进...
第二十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条 禁止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毒品原植物(含种子、幼苗)及其制品。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之间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可以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类、第三...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对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销...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等物品提炼易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应当建...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邮寄和快递的物品内夹带毒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寄件人...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利用网络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发现本场所内有...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条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查处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
第三十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也可以责令其到实...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社区戒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实行社区...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戒毒人员的帮教和戒毒计划;
(二)掌控社区戒毒人员动态,督促社区戒毒...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六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自戒毒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社区戒毒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将社...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吸毒成瘾严重的下列人员,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是,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
第四十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优化管理的原则,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法律、法规关于社...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保护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戒毒人员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开展职业技能...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六条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七条 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从事机动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具驾驶等对公共安全负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毒品原植物(含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
第五十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履行核实手续而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未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的,由公安...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或...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利用网络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发现接受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在治疗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其提供器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吸食、...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胁迫、欺骗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