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法律、法规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