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保护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戒毒人员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辅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促进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符合规定的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应当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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