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执行。除存在危及生命的病情或者伤情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的紧急情形外,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收治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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