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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