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