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站场经营单位应当对旅客进行禁毒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