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港口和物流集散地等场所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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