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帮助其戒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