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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