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吸毒成瘾严重的下列人员,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是,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人员;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
(四)六十周岁以上人员;
(五)因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
(六)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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