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自戒毒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社区戒毒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将社区戒毒协议和有关材料报送执行地公安机关。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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