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对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依法销毁有效期届满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毁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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