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社区戒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确定社区戒毒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织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吸毒人员较多的乡(镇)和街道,应当确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必要的人员培训,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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