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戒毒人员的帮教和戒毒计划;
(二)掌控社区戒毒人员动态,督促社区戒毒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三)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劝导和心理辅导,帮扶社区戒毒人员;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检测;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戒毒工作。
(一)制定社区戒毒人员的帮教和戒毒计划;
(二)掌控社区戒毒人员动态,督促社区戒毒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三)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劝导和心理辅导,帮扶社区戒毒人员;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检测;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戒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