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