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未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