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发现接受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在治疗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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