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胁迫、欺骗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