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其提供器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由公安机关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