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其提供器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由公安机关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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