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从事机动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具驾驶等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活动,相关证照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吸毒成瘾人员从事上述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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