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