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7-26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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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绿化重庆,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国土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依靠科学技术,实行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和生态... 第五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指导,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的绿化... 第六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绿化祖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在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八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八条 农村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 第九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第十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十条 全市绿化的目标是:绿化覆盖率百分之六十,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按地区类型分区的绿化目标为: (一)平坝地区绿化... 第十一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保持历史特征和自然风貌,提倡立体绿化和家庭绿化,讲究绿化艺术。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划...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二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 第十三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三条 已划给农村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 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 第十四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不含林业用地)的绿化和管理,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业用地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和管理,由... 第十五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五条 铁路沿线两侧的绿化,由铁道部门负责。 县道以上公路的绿化,由公路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第十六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义务植树依照《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它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十八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适地适树,保证绿化质量。 第十九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十九条 林业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良种基地和试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园林部门应建立专业苗圃。农业部门应建立良种牧草种... 第二十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管护组织或配备落实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责任制,实行科学抚育和间伐,防止森林...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水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修枝、整形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损毁绿地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园林绿地和苗圃。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依法办理占地手续,并按规定给予...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四条 国家、市重点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必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确需采伐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树种的,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国...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毁林开荒。已开垦耕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种植者逐步退耕种树、种草、恢复植被。难以...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绿化资金来源,实行自筹为主、国家扶持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并从发展农...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凡承担绿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提取绿化资金。以木竹为原料、材料的煤炭、造纸、采掘等部门,应...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依法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项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绿化事业。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规划设计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规划设计,使造林绿化及其成活率达不到最低标准的,责令退还设计费,...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批准砍伐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追缴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对擅自批准砍伐的人员处以...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第十四条划定的责任范围,分别由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林业...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覆盖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郁闭度达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与农田...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名录、古树名木的划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界定数量有以下、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