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四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不含林业用地)的绿化和管理,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林业用地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和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已明确管理权属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