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三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三条 已划给农村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
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决定。
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