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五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五条 铁路沿线两侧的绿化,由铁道部门负责。
县道以上公路的绿化,由公路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绿化,由使用专用线的单位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的绿化,由机场、港口、码头的主管部门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的绿化,由水库、渠堰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江河两岸、湖泊周围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单位的负责人负责。
以上地区的绿化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绿化目标决定。
县道以上公路的绿化,由公路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绿化,由使用专用线的单位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的绿化,由机场、港口、码头的主管部门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的绿化,由水库、渠堰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江河两岸、湖泊周围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单位的负责人负责。
以上地区的绿化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绿化目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