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七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它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