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二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